2020年7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石家莊海關對特瑞堡輪胎工業產品(邢臺)有限公司擅自將保稅料件與進口非保稅料件串換的行為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企業存在擅自將保稅料件與進口非保稅料件串換、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保稅料件短少無法提供正當理由行為,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1.擅自將保稅料件與進口非保稅料件串換
當事人于2017年1月在邢臺海關辦理電子賬冊(電子賬冊號:E04137000001)開展加工貿易,在第一核銷期期間共有17277千克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保稅料件丁苯橡膠與進口非保稅料件丁苯橡膠串換。經海關計核,上述涉案貨物貨值人民幣237479.71元,涉稅人民幣47038.8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0.7萬元。
2.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當事人在E04137000001號電子賬冊第三、四核銷期成品內銷時因單耗變更造成保稅料件天然膠41912.59kg、丁苯橡膠 59.30kg實際已經內銷但尚未補稅;在E04137000001號電子賬冊第四核銷期間內銷鐵托盤過程中因計算出錯導致內銷申報錯誤,申報內銷鐵托盤11363千克,單價0.8元/千克,總價9090.38元,實際內銷鐵托盤14340千克,單價0.8元/千克—1.0元/千克不等,總價13099.59元。經海關計核,上述涉案貨物貨值人民幣521501.18元,漏繳稅款人民幣121664.82元。
當事人在內銷補稅時數量、價格申報不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四)項所列之行為,構成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4.17萬元。
3.保稅料件短少無法提供正當理由
當事人在E04137000001號電子賬冊第四核銷期因管理不善造成保稅料件天然膠短少1012.07kg、丁苯橡膠短少342.65kg無法提供正當理由。經海關計核,上述涉案貨物貨值人民幣16908.21元,漏繳稅款人民幣3754.79元。
當事人保稅料件短少無法提供正當理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0.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