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一則《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自由裁量不是隨意處罰,罰多少按照標準來,要求明確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懲治違法要“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對企業來說,就害怕不公平處罰。例如,一家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除了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那么問題來了,罰10萬元、50萬元,還是100萬元?誰說了算?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交到執法者手中,如何確保公正?”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副局長夏祖義說:“不少公眾對環境執法自由裁量有誤解,但自由裁量其實一直有自己的制度籠子。面對現場執法,企業說兩句好話,甚至塞幾包煙、送幾瓶酒,處罰就會輕一點。如果頂幾句嘴,惹怒了執法人員,處罰就會成倍增加。這樣的情況十幾年前可能有,但在制度約束下,出現的可能性極低。被稱為“2.0版本”的這個指導意見,正是要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降低執法過程的隨意性,讓執法更趨科學化、精準化。”
意見中,對企業從重處罰情形的規定頗引人矚目。“從重”包括: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與此同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特殊情形,以及“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李艷芳說:“罰款額度上下限相差10倍,選擇使用單一手段還是復合手段,新形勢下,自由裁量的權力更大了。”在他看來,指導意見中的配套制度頗具亮點,比如查處分離制度,將執法的調查、審核、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有效減少了權力尋租的機會。
據悉,2009年,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系列文件,地方相繼制定了本地區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極大避免了處罰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隨著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日益完善,特別是環境保護法修訂以來,生態環境執法手段更加豐富,環境行政處罰種類增多,罰款處罰數額大幅提高,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隨之擴大。
按照要求,今年9月底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制定完成本地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此外,生態環境部還將在全國環境行政處罰管理系統中設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供各地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