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2019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認定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卡車和客車用充氣輪胎存在補貼行為,特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建議對我國涉案產品征收9.12%~17.57%的反補貼從價稅。該案件的補貼調查期為2016年10月~2017年9月 (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2015年、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及補貼調查期,涉案產品的海關編碼為4011.20。
此前印度方面已對涉案產品征收了反傾銷稅,且此次“雙反”稅按最高的稅率征稅,也就是說,若反傾銷稅率高于反補貼稅率,則此次免征反補貼稅,若反補貼稅率高于反傾銷稅,則需補齊兩者間的差額給印度海關。2018年3月底,印度商工部應國內組織輪胎生產者協會(ATMA)提交的申請對上述產品開展了反補貼調查,提交申請的代表企業有阿波羅輪胎、J.K.輪胎及MRF集團等。
據悉,中策橡膠反補貼稅為9.55%,山東萬達寶通輪胎反補貼稅為9.18%,三角輪胎反補貼稅為12.23%,山東永豐輪胎反補貼稅為9.12%,風神輪胎反補貼稅為9.66%,青島黃海橡膠反補貼稅為9.66%,國內其他出口卡客車胎到印度的生產企業則需要繳納17.57%的從價稅,由中國出口至印度的涉案產品(不論產地)也需要繳納同標準的稅,也就是說只要與我國“沾邊”的卡客車胎印度一律要征稅。